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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机密赔偿20万

泄露商业机密赔偿20万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4.04 浏览次数:0次

 

     我公司一客户的真实案例:有两名在原A公司重要岗位工作过的员工创某和参某,在合同到期离职后又成立了一家与原A公司在经营和产品、客户源上基本相同的公司,原A公司以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机密为由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构成对原告商业机密的侵害为由,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客户档案名单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广州某A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日,是一家设计、制造建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客户某D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合作关系,积累了D公司包括产品交易价格、交易记录、详细情况、交易方式、需求特点等主要内容的经营产品信息,并对该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建档保存。2004年2月,该A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创某及参某分别原为原告公司技术部经理、销售人员,在原告与客户D公司从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签订的8份购销合同中,创某、参某曾分别代表原告与客户D公司签订过3份购销合同。之后,创某、参某在尚未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先于2006年4月20日与王某妻子李某及岳母刘某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广州某复建材公司,随后创李某及参某分别于2006年9月、12月从原告公司离职,到被告公司任职经理、副经理。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间,创某及参某代表被告与客户公司签订了10份与原告雷同的产品购销合同,累计金额527990元。

  

庭审焦点: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机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的客户资料档案是否构成商业机密、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业机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诉称,被告主要组成人员均曾是原告公司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接触过原告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机密。被告公司在2006年成立后至今,在经营产品和客户源上与原告A公司雷同,大量使了用原告的客户资料,以低价抢走原属于原告的大批客户,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理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辩称,不清楚原告指向的“商业机”内容,也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商业机密”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客户资料档案属于商业机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机密,应受法律保护。创某、参某曾是原告公司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均曾代表原告与客户公司签订过保密合同,已经掌握了原告客户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同时知悉原告制定的《保密制度》,两人利用其掌握原告客户名单的有利条件与亲属合办被告公司,再向原告的客户销售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披露并使用原告的客户经营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虽然A建材公司胜诉,但也为此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损失远远不止这20万元。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公司的企业总裁,客户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命脉,就是再信任的员工,也还是得需要用高效的工具,搭配完善的制度来执行,让机制就决定胜负。-战斗力软件小编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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